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禅寺的唱卖和宋代的卖扑
发布者: 开封旅游网 发布时间:2009-9-12 18:27:30 浏览次数:0
古印度有位小和尚,刚刚皈依我佛,就得了急症,死了。他留下一些遗产,有袈裟、剃刀、饭钵、水盂、绳床、布匹……诸如此类的生活用品。

        和尚去世,其遗物跟家属是没有关系的,除非他活着的时候已经明确说明由谁来继承,否则所有的遗产都应该由他的同门来均分。

       小和尚有五十个同门,怎么均分呢?大伙没主意,去找佛陀商量。佛陀说,僧人遗产有三种分法,一是你们自己挑,谁爱什么就拿什么,各取所需,这叫“羯摩受”;二是按数量均分,你一件,我一件,他一件,见者有份,这叫“分分受”;三是集中起来公开拍卖,每个人都有出价的机会,谁喊的价钱最高,谁就把这些遗产买下来,而拍卖得来的钱,将存入大伙的小金库,成为公共财产,这叫“贸易分受”。

       我们按常理来推想一下。首先,按“羯摩受”的方式去分肯定不行,因为袈裟只有一件,剃刀只有一把,如果五十个同门都想要袈裟和剃刀,是会打起来的。“分分受”的方式也不合理,论件去分,必须每件东西的价值都差不多,而且大伙对它们的喜爱程度也大体一致,不然你分一只五毛钱的碗,他分一张五千块的床,能公平吗?所以最公平的分法还是“贸易分受”——把每个人对遗物的所求转化成货币,公平合理,不伤和气。

        结果是,僧众们最终采用了贸易分受的方式,顺顺利利地分完了遗产。

        这个故事在律部经典《摩诃僧祗律》中记载甚详。后来《摩诃僧祗律》传到中国,用贸易分受来均分遗产的做法也被中土僧众学会,该分法在唐朝后期演变为禅宗戒律的一部分,名为“唱卖”。

    “唱卖”是这样的:

       每当寺院死了僧人,该寺院的维那(禅寺六大僧官之一,地位在寺主和首座以下,掌管僧众档案,负责召集会议、主持佛事,以及处理其他日常杂务)和堂司行者(维那的副手)就会把这个僧人的遗物清点一下,登记到账本上,分别给每件遗物估出价格,加上编号,然后在寺院内部拍卖。

       拍卖时,全寺僧众在法堂集合,法堂上放一张大桌子,桌子的一边摆放准备拍卖的遗物,另一边搁一铜磬。维那手持小铁锤,站在桌子后面,先来一段开场白:“留衣表信,乃列祖之垂规;以法破悭,禀先达之遗范。今兹估唱,用表无常,仰凭大众念清净法身昆卢遮那佛。”于是全寺僧众一起念佛。

      维那的副手堂司行者按编号拿起第一件遗物,绕场一周,让大伙都看个明白。然后维那用小铁锤敲一下铜磬,唱道:“唱衣之法盖禀常规,新旧短长自宜照顾。磬声断后不得翻悔,若法衣多添留遗嘱。”然后喊出第一件遗物的起拍价,起拍价定得都很低。

         那喊完起拍价,底下的僧众就可以依次往上加价了。加价加到无人再应,维那就再敲一下铜磬,喝道:“定价打槌!”堂司行者立即记下最后一个出价僧人的法号,并给他发一个小木牌,木牌上已经填好了拍卖物品的编号和最终的成交价格。然后堂司行者再拿起第二件遗物,执行这样的程序,直到所有的遗物拍卖完毕。

       上述唱卖流程最先见于唐朝怀海和尚编写的禅宗戒本《百丈清规》。《百丈清规》自编定以后,就对中土禅林产生巨大影响,其中唱卖形式不但在大型寺院中得以普及,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引领了世俗中的交易时尚。例如明朝万历年间北京市面上卖香草,那小贩唱道:“春庭种萱(喂)春日长长,春风熏衣(哟)千里飘香。读书公子(喂)消烦去热,二八佳人(哟)入梦闺房。”跟维那主持拍卖时一样,都是八言四句起唱,舒缓悠扬,合辙押韵。

        古代世俗世界里真正吃透佛家唱卖精神的,是宋朝政府

       不过小贩唱卖,仅仅是唱着吆喝而已,并没有发展到印度佛教那样的贸易分受,更没有发展到中土禅宗那样的公开拍卖(事实上也无此必要)。古代世俗世界里真正吃透佛家唱卖精神的,应该是宋朝政府。

        据我看,宋朝政府是整个帝制时代中商品意识最强、最有经济头脑的政府,这个政府掌握着大量国有土地和国有房屋,却尽可能地把它们的使用权出售给个人,以便获得更多的地租收益和房租收益;这个政府还建立了密布全国的国有酒厂和公共码头,却尽可能地把它们的经营权出售给个人,以便获得更优质的产品和更周到的服务,并最终获得更多的财政收入。

         一般来说,把公共的东西出售给私人来经营,成本会下降,效率会提高。但是只要制度设计不当,少不了会有人钻空子。比如说,负责出售国有资产的官吏很可能会故意低估价格,然后把它卖给亲戚,或者卖给向自己行贿的人,或者他自己悄悄买走,再放到市场上高价出售。为了避免有人这样钻空子,宋朝政府采用拍卖的方式来出售国有资产以及国有资产的经营权。

        宋仁宗熙宁四年,宋朝政府曾经在全国范围内出售过一次国营酒店的经营权。办法如下:

         先对各州各县的国营酒店进行普查,分别估出价格,在州县衙门贴出告示,写明酒店的位置、规模、经营范围、承包年限和承包人每年要上缴的最低利税。有承包意向的人到州县衙门报名申请,获批之后,领一张表格,填上自己的姓名、住址、保人、担保金额和每年保证能上缴的利税金额,然后把表格装进信封,糊好,投进衙门口的一个大竹筒里。两个月以后,州县长官把所有申请承包的人集合到一块儿,在众人监督下打开竹筒,取出信封,依次拆开,大声念出每个申请人所承诺的利税金额,哪位承诺的利税最高,那座国营酒店就归谁承包,承包期为三年。三年期满后,重新估价,重新贴告示,重新让人竞价承包。

        在宋朝,不止出售国营酒店的经营权是这样,连出售渡口的经营权,出售国有土地的耕种权,出售国有房屋的使用权,甚至包括出售集镇的征税权在内,都用这种公开竞拍的方式来进行。南宋庆元年间,宋宁宗在诏令里说:“天下州县酒务、户绝庄产,不以课额高下,并依祖宗旧法召人实封投状。”意思是全国的国营酒厂和国有不动产,无论其规模多大、年利多少,都按建国以来的老办法,让人竞价购买或承包。所谓“实封投状”(又叫“卖扑”),就是指申请人把填好的表格装进信封并投进竹筒,等着公布竞拍结果的那个过程。

        表面上看,申请人“实封投状”更像招投标里的竞标者,而不像拍卖会上的竞拍人。可是细究起来,招投标通常用于采购,招标者是买方,竞标者是卖方;而现在我们说的拍卖,是通过公开竞价把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所以宋朝政府搞的还是拍卖——尽管当时没有专业的拍卖公司,也没有拍卖师的起价和落槌,更没有拍卖会上那种随时举牌、多次竞价的强烈现场感。

        在宋朝参加竞拍也是有风险的,申请人“实封投状”,表格上写多少就是多少,万一竞拍成功,绝对不许反悔,否则不但担保金全赔进去,连保人也会跟着倒霉。例如苏辙做户部侍郎时,曾经主持拍卖过国营酒厂的经营权,他发现好多竞标人意气用事,为了争到经营权,在标书上拼命加价,“添钱多者至十倍”,竞标成功后,又掏不起钱去买,“由此破荡家产,傍及保户”。

        没有风险的是寺院出售僧人遗物那种唱卖。《百丈清规》里说,唱卖结束以后,拿到小木牌(代表竞拍成功)的僧人要按照自己出的竞拍价去买相应的遗物。但是假如你耍赖不买,维那也没办法,“三日后不取者,依价出卖”,无非是再来一次唱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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